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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04执32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4执32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法定代表人邱锡清。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沈春荣。申请执行人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304民初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1月28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没有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5520.5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2014年11月11日起按利率4.35%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在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支行开设的银行账户(账号:32×××59),该账户内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执字第586号一案于2016年7月6日冻结,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执行款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已将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沈春荣进行网上人员布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被本院轮候冻结,因该账户已被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已致函该院参与执行款分配。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难以继续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4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瓯海新华造纸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米乐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俞君阳审 判 员 卢 昆审 判 员 杜文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程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