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水清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水清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288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水清,男,1977年8月31日出生于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2017年4月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邛崃市公安局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水清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王水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3日18时00分许,被告人王水清持准驾车型为“B2E”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TXXX**号“豪沃”牌重型自卸式货车,沿夹名路往名山区中峰乡方向通过事故路口时,与杨某1驾驶并搭载杨某2、李某的川AXXX**号“长安”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2当场死亡,杨某1、李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水清积极抢救伤者,并在公安机关到场后主动承认自己是肇事司机。2017年2月4日,经邛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杨某2的死亡原因系因外力作用致高位中枢受损死亡。2017年3月6日,经邛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交通事故中被告人王水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1、李某、杨某2不承担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水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王水清的机动车驾驶证、被告人王水清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杨某1、李某、杨某2的身份信息、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王水清的供述、证人杨某1、李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水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杨某2死亡,杨某1、李某受伤,且被告人王水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王水清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被告人王水清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水清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水清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王水清与杨某2的近亲属杨某1达成了相关赔偿协议,取得了王水清的近亲属杨某1的谅解,对被告人王水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水清在审理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水清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水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薇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