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敏与姜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姜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684号原告:姜敏,男,194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姜旭,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敏诉被告姜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尹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