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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6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姜敏与姜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敏,姜旭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6684号原告:姜敏,男,194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姜旭,男,197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姜敏诉被告姜旭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姜敏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敏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敏撤诉。案件受理费1195元,减半收取5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尹文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周思梦书 记 员 王治红书 记 员 张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