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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5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振韦、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振韦,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546号申请执行人徐振韦,男,汉族,183年3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单县。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20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6906200702。法定代表人成继柱,经理。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菏泽城建工程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出(2017)鲁1791执546号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收到此令后10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在财产报告期间即2017年5月18日履行了全部债务,报告被执行人财产已无必要,故应依法终结财产报告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1791执546号财产报告令的财产报告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西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