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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4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李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李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4692号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负责人:李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俊花,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明军,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男,1969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与被告李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冯军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冯 军人民陪审员  杨丽云人民陪审员  程祖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婷婷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