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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春华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华,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民初6号原告:李春华,住吉林省长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吉林圣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法定代表人:田觉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梅,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莉,该单位职员。第三人:王萍,住吉林省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华与被告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与(2017)吉0102民初8号案件属同一事实,应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2017)吉0102民初8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曲 刚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刘淑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昊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