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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辖终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怀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吴怀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辖终2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高新区宏扬花园D10-12。法定代表人:薛素华,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怀杰,男,195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路北区。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冀0291民初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河北宏扬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合同纠纷可以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合同履行地是原告所在地唐山市路北区。本案应由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即原审被告住所地是唐山市高新区宏扬花园D10-12,属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辖区范围,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太山审判员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志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