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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2民特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特9号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742039895X。法定代表人:吴晓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黄韬,该行员工。被申请人: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单县舜师路财富广场。法定代表人:张勇兵,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申请人单县今朝商贸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案件受理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撤回申请处理。申请人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永峰审 判 员  张勇利人民陪审员  李美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