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6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赵大志与朱明海、朱明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大志,朱明海,朱明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6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赵大志,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明海,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朱明亚,男,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申请执行人赵大志与二被执行人朱明海、朱明亚为债权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000元。本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依法向二被执行人朱明海、朱明亚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二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朱明海、朱明亚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已将二被执行人朱明海、朱明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三大通讯运营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通过微信发布二被执行人失信信息。二被执行人朱明海、朱明亚逃避执行,本院依法作出对其司法拘留的决定,并向公安机关发出《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一经发现朱明海、朱明亚,随时予以拘留。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等相关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叶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邵修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