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黄国拥、韦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国拥,韦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黄国拥,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武鸣区。被执行人韦佳,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华侨投资区。申请执行人黄国拥与被执行人韦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桂0122民初21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韦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国拥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韦佳支付本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258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韦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发现被执行人韦佳有银行存款,2017年2月23日去到南宁市武鸣区信用合作联社东盟信用社查询时,存款已经取出,但也查封了韦佳的银行账户。2017年5月8日召集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5月8日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韦佳从2017年6月份起,每个月30日前偿还1000元,到今年年底有工程款分红了,就在2017年12月30日前全部偿清欠款,案件执行费68.87元韦佳当场缴纳。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履行协议且未履行完毕,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韦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国拥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邹广北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