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民初1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林增明与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增明,胡亮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5民初1246号原告:林增明,男。被告:胡亮亮,男。原告林增明与被告胡亮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胡亮亮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裁定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向其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2017年5月19日,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增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亮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增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亮亮归还原告林增明借款185000元并支付利息(2011年10月19日至2017年1月19日的利息17482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胡亮亮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亮亮于2011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1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胡亮亮经多次催讨未归还借款本金。诉讼过程中,原告林增明放弃诉讼请求中对于利息部分的主张。被告胡亮亮未作答辩亦未提供抗辩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10月19日,胡亮亮向林增明借款18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林增明人民币大写壹拾捌万伍仟元整,小写185000。借款人:胡亮亮身份证2011年10月19日”。借条出具后,胡亮亮一直未归还上述借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林增明提供的借条1份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林增明与被告胡亮亮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有效。被告胡亮亮作为借款人未归还借款本金,显属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85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亮亮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亮亮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增明借款18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0元,由被告胡亮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旭东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刘 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