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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胡传四、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传四,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291号申请人:胡传四,男,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孙集镇。法定代表人:张立叶,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胡传四与被申请人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传四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利辛县孙集镇直沟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利国用(2013)第××号]予以查封。申请人胡传四以其名下位于宿州市香港商业街×区×楼××室、××室(产权证号分别为:20××72、20××71)两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传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利辛县星宇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利辛县孙集镇直沟西侧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利国用(2013)第××号],期限为3年。二、查封申请人胡传四名下位于宿州市香港商业街×区×楼××室、××室(产权证号分别为:20××72、20××71)两处房产,期限为3年。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均允许使用,但不得变卖、毁损、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夏丽清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人民陪审员  曹凤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玉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