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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3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辜建根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辜建根,欧阳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823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峡江县新县城大秀路。法定代表人何新平,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袁细香,巴邱镇人民政府计生站站长。被执行人辜建根,男,1972年10月18日出生,住峡江县。被执行人欧阳娟,女,1979年9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辜建根之妻。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被执行人辜建根、欧阳娟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峡江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对被执行人辜建根、欧阳娟征收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罗小男人民陪审员  罗小海人民陪审员  周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