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21民初7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21民初774号原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清平,湖北惠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谢家雄,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雄,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京山县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209元(已减半),由湖北兴业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 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一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