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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广胜与刘陈、成文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胜,刘陈,成文贯,卞冬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79号原告:赵广胜,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陈,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成文贯,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卞冬萍,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胜与被告刘陈、成文贯、卞冬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