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民初5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赵广胜与刘陈、成文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广胜,刘陈,成文贯,卞冬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02民初5379号原告:赵广胜,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刘陈,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被告:成文贯,男,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卞冬萍,女,成年,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广胜与被告刘陈、成文贯、卞冬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广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8元减半收取3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洪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静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