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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051号原告王某1,女,汉族,1987年12月7日出生,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杨娜,高碑店市弘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2,男,汉族,1985年4月14日出生,住高碑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悦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建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