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81民特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华、杨阿南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华,杨阿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481民特38号申请人:王文华,女,194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被申请人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成,男,197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子。被申请人:杨阿南,男,194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代理人:杨蕴,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系申请人、被申请人之女。申请人王文华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杨阿南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王文华称,被申请人因患有老年性痴呆(××),记忆力严重丧失,生活不能自理,出现严重认知障碍,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申请宣告杨阿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指定监护人。经审查,被申请人杨阿南系申请人王文华之夫。2013年左右,被申请人出现记忆力下降等症状。现其不认人、无法正常语言交流等。2017年2月7日被滕州市中心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诉讼中,本院依法对杨阿南近亲属、居住附近的邻居等进行了调查了解,被调查人对杨阿南的精神状况进行了客观陈述。经申请人申请,××司法鉴定所对杨阿南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出具鲁安康(2017)精鉴字第23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杨阿南患有××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另查明,杨阿南的成年子女均同意由申请人王文华作为杨阿南的监护人,王文华在庭审中亦表示同意作为杨阿南的监护人。据上,本院认为,杨阿南因××痴呆症,致使逐步丧失了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亦不能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进行判断,并有医学病历及司法鉴定意见相互印证,故本院依法认定杨阿南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如日后经治疗或病症恢复,杨阿南具有了部分或全部辨别自己行为的能力,其本人及利害关系人应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文华系杨阿南之妻,杨阿南的成年子女均同意王文华作为杨阿南的监护人,并无不当,且王文华亦表示同意作为杨阿南的监护人。故本院对王文华作为杨阿南监护人的事实予以认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杨阿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王文华为杨阿南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莉审判员 李纪增审判员 罗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 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