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婕诉被告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婕,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1891号原告:蒋婕,女,汉族,1976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告: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表人:王利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婕诉被告四川利东农牧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向原告蒋婕送达了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但原告蒋婕无正当理由超过七日未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长 邓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沛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