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宝林申请执行吕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77号之一请执行人贾宝林。被执行人吕学武。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贾宝林申请执行吕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