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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6执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贾宝林申请执行吕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6执477号之一请执行人贾宝林。被执行人吕学武。本院依据(2016)黑01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的贾宝林申请执行吕学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巴彦县人民法院(2016)黑0126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彦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