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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战国栋与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战国栋,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1952号原告:战国栋,男,198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绪富,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珊珊,日照东港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5652257412。法定代表人:马腾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传伟,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飞,男,198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该公司法务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战国栋与被告日照正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7元,减半收取13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惠丰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徐玮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