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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陈冬、邵景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1333号申请人:陈冬,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申请人:邵景华,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台子头村人,住海阳市。被申请人:赵镇踪,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辛安镇台子头村人,住海阳市。被申请人:王龙,男,198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方圆街道办事处生产村人,住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金海螺商业广场海阳市。被申请人:辛向玲,女,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海阳市留各庄镇大辛家村人,住山东省海阳市海政路金海螺商业广场海阳市。被申请人:赵泽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海阳市。原告陈冬与被告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冬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冬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邵景华、赵镇踪、王龙、辛向玲、赵泽君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万元,如不足此款,直到冻足为止,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转让,并不得毁损。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志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泽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