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蔡义与黄海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义,黄海田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6民初385号原告蔡义。被告黄海田。原告与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律师费14,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暂计10,22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本院受理后,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2015年10月14日,被告(甲方)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广州鑫巢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62号]委托乙方指派蔡义律师(即本案原告)参与诉讼、申请执行,律师费为14,000元,在签订合同时支付;甲方拖欠的律师费、办案费按每日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本合同纠纷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2、后,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指派的蔡义律师代理被告参与了(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62号案件的诉讼。该案已经宣判。3、2016年10月19日,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内容为(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2862号案件已经结案,根据《民事委托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律师费14000元,逾期应该承担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经多催收,被告至今仍没有支付上述律师费,现将该欠款及相应违约金所形成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蔡义律师,请被告直接向蔡义律师履行相关债务。该函件通过EMS寄往被告住址,EMS详情单显示邮件已被签收。4、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裁定结果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民事委托合同》中约定,本合同纠纷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但本案中的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深圳市,也无证据显示合同签订地在深圳市,本案与深圳市并无法律上的管辖连接点,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柳 海 涛人民陪审员 黄 丽 端人民陪审员 唐 宇 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王 冰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