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793号原告:鲁某,女,1994年11月23日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新华区。被告:王某,男,1987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与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鲁某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雅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郭建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