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1民初3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阿子约果与郑火生继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昭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子约果,郑火生,马比次呷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昭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1民初35号之二申请人:阿子约果,女,彝族,1994年5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国英,四川绳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郑火生,男,彝族,1967年1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被申请人:马比次呷,女,彝族,1966年4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昭觉县四开乡。本院在审理阿子约果与郑火生继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阿子约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郑火生、马比次呷的银行存款138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申请人阿子约果提供的担保存款,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开分理处,93560130000387439号郑长生账户存款70000.00元;在凉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北分理处,93520130000959992号账户吉尔木呷存款60000.00元。上述款项冻结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阿皮拉旦审判员 蒋 学 英审判员 某色阿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洛古里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