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2民初1048号原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星火路1号1幢5层A法定代表人:程里全。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6633号。法定代表人:张超。原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电力建设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博奇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国旗人民陪审员 霍长庚人民陪审员 王 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晋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