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申请那凤兴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那凤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519号移送机关: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那凤兴,男,1977年8月12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与那凤兴罚金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4)香刑初字第677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16日,被执行人那凤兴尚欠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 喆
 审 判 员 王 莹
 代理审判员 陈玲玲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孙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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