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执3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梓芊与李方震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梓芊,李方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3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梓芊法定代理人:张敏被执行人:李方震本院在执行李梓芊与李方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李方震名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方震名下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魁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田以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