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6民初16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6民初16225号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1-4层,组织机构代码X1842075-9。负责人:贾丛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杜棋,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桂,广东禅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齐杏居委会工业区科技区十一路2号之一C座,组织机构代码66821049-7。法定代表人:罗和基。被告:萧燕琨,女,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志恒(曾用名罗智行),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新泳,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罗和基,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杜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诉称:原告于2014年11月至12月向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800万元,但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3月3日,利息27533.33元、罚息627900元,复利3457.7元;从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复利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999935.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3日,罚息428390.75元,从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三、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43975元;四、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保险费1415.64元;五、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罗志恒、萧燕琨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居委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9号的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罗志恒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1座1401的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七、原告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即被告罗新泳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2座1801的房产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八、被告罗和基、罗新泳、罗志恒、萧燕琨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原告(贷款人)与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人)分别签订三份《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分别为219、220、221号),约定:贷款循环额度分别为500万元,300万元、300万元;贷款利率均为基准利率上浮20%,浮动利率;罚息利率、复利均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原告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均由借款人承担。同日,原告与被告萧燕琨、罗志恒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第57号),约定:为担保前述《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219号)500万元债权余额,被告萧燕琨、罗志恒自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被告萧燕琨、罗志恒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居委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9号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需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同日,原告与被告罗志恒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第58号),约定:为担保前述《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220号)300万元债权余额,被告罗志恒自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被告罗志恒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1座1401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需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同日,原告与被告罗新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第59号),约定:为担保前述《人民币贷款合同》(编号221号)300万元债权余额,被告罗新泳自愿向原告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物为被告罗新泳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2座1801的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需办理抵押物的财产保险。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为抵押权人。同日,原告与被告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为担保前述三份《人民币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权余额,被告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11月14日、2014年12月10日、2014年12月12日,原告分别向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发放贷款300万元、250万元、250万元,贷款期限均为1年。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未按约还款,截止至2017年3月3日,涉案300万元贷款尚欠本金2999935.22元、罚息428390.75元;涉案500万元贷款尚欠本金500万元、利息27533.33元、罚息627900元,复利3457.7元。另查明:原告为涉案抵押物支出保险费1415.64元(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居委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9号的保险费821.62元,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1座1401的保险费594.02元)。诉讼中,原告表示:1、为追讨涉案债权支出律师费243975元,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支付;2、原告与被告罗新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第59号)项下贷款已清偿。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签订的上述合同均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成立、有效,各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后未按约还款,理应向原告清还上述欠款。被告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作为保证人,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涉案房产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原告与被告罗新泳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第59号)项下贷款已清偿完毕,原告诉请对被告罗新泳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为涉案抵押物支出保险费594.02元及821.62元均应由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律师费已实际发生,对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审判。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999935.22元及罚息(截止至2017年3月3日,罚息428390.75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999935.2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二、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保险费594.02元;三、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以被告罗志恒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德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德胜中路9号海岸星座花园1座1401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3月3日,利息27533.33元、罚息627900元,复利3457.7元;自2017年3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对不能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罚息不应计算复利);五、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支付保险费821.62元;六、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有权在上述第四、五项债权范围内以被告罗志恒、萧燕琨名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小黄圃居委会东堤二路1号东逸湾六期三街9号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七、被告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对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责后,有权向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追偿;八、驳回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37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8770元,由原告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负担1810元,被告佛山市凯盈厨卫实业有限公司、萧燕琨、罗志恒、罗新泳、罗和基共同负担769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心晶人民陪审员 梁瑞芳人民陪审员 陆亚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