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6执5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唐伟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唐伟桃,欧阳添生,谢明金,郑国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6执5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地址:安远县欣山镇龙泉路12号,法定代表人唐文中,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唐伟桃,男,1981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欧阳添生,男,1969年5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谢明金,男,1968年7月3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远县,被执行人郑国祥,男,1966年12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务农,住江西省安远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远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唐伟桃、欧阳添生、谢明金、郑国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63662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安民二初字第4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案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华尚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吴清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罗璞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