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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4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胡学飞、冷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胡学飞,冷秀兰,胡学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167号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白泉村。法定代表人:马士友,执行董事。被告胡学飞,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子。被告冷秀兰,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妻。被告胡学红,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飞、冷秀兰、胡学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