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4民初5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胡学飞、冷秀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胡学飞,冷秀兰,胡学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4民初5167号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白泉村。法定代表人:马士友,执行董事。被告胡学飞,男,198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子。被告冷秀兰,女,1955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妻。被告胡学红,女,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系胡佰强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学飞、冷秀兰、胡学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原告兰陵县利峰蔬菜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杰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瑞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