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民终4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张命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张命涛,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医药大学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47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金铎。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嫚,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晓锋,河南国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命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满,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云龙,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利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星光,该公司员工。原审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法定代表人:许二平,该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超,该校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钰,该校员工。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命涛、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中医药大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姚嫚、董晓锋,被上诉人张命涛的诉讼代理人袁满、耿云龙,原审被告郑州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赵星光,原审被告河南中医药大学的诉讼代理人张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豫0191民初1081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建工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7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袁 斌审判员 张林利审判员 王明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梦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