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牟宵腾与被执行人孙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21执527号申请执行人:牟宵腾。被执行人:孙立明。申请执行人牟宵腾与被执行人孙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权利人牟宵腾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立明已履行义务。至此,本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规定,通知如下:申请执行人牟宵腾与被执行人孙立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