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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6民初7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蒲晓燕、舒联明与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晓燕,舒联明,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6民初7034号原告:蒲晓燕,女,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原告:舒联明,男,196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平,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法定代表人:吴明全。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方云,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建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蓉,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晓燕、舒联明与被告成都双华通缆有限公司、第三人成都天府新区华天兴能燃气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蒲晓燕、舒联明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蒲晓燕、舒联明自愿申请撤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晓燕、舒联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蒲晓燕、舒联明负担。审 判 长  陈 磊人民陪审员  夏恒杰人民陪审员  彭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小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