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6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朱志辉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志辉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16号罪犯朱志辉,男,1991年5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初中文���,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7日作出(2012)城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志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作出(2012)莆刑终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上诉人朱志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交纳),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志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核期内获3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志辉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朱志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朱志辉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志辉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9月29日至2017年5月2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 �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