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杨喜妞、刘文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喜妞,刘文超,李全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财保84号申请人:杨喜妞,女,汉族,1943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刘文超,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李全有,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杨喜妞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全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全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从2017年5月19日至2019年5月18日止。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刘文超、李全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晨阳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82财保84号之一申请人:杨喜妞,女,汉族,1943年1月3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刘文超,男,汉族,1985年1月21日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被申请人:李全有,住河南省长葛市。申请人杨喜妞与被申请人刘文超、李全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2017)豫1082财保8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全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杨喜妞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杨喜妞与被申请人刘文超、李全有已达成赔偿协议,被申请人且已履行协议,申请人杨喜妞提出的解除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刘文超驾驶的登记车主为李全有的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杨喜妞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李书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孙晨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