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木青与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青,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47号原告:张木青,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张木青与被告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木青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木青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木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张木青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