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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木青与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木青,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147号原告:张木青,男,1955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原告张木青与被告山东盛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张木青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木青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木青撤诉。案件受理费10220元,减半收取5110元,由原告张木青负担。审 判 长  郭庆军人民陪审员  李迎春人民陪审员  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炜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