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1民初2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继先与韩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继先,韩俊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21民初2446号原告:申继先,男,1962年6月21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告:韩俊峰,男,1957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武陟县,经常居住地:新郑市。原告申继先诉被告韩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申继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俊峰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继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韩俊峰偿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40250元(利息结算到2016年5月14日止共计16个月),2016年5月14日之后的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份,韩俊峰给申继先打电话说起郑州厂里需要借点款年前存钢材。2015年1月10号,申继先从朋友孙军胜那里拿了150000元现金,当天下午7点左右到了六盛钢铁大门口东侧邓城猪蹄饭店,把该款给了韩俊峰,韩俊峰给申继先出具了借条,落款时间为2015年元月10日,并约定利息3分,使用期限3个月。后经多次催要,韩俊峰共分三次付利息31750元(15750元、6000元、10000元)。后经几次催要,也没有还款。由于孙军胜催申继先急于还款,2015年7月18日,申继先与孙军胜去郑州找到韩俊峰,晚上与韩俊峰签订一份还款抵押协议,约定2015年8月31日前还清,此后再没有还款。韩俊峰缺席未作答辩。申继先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用于证明被告韩俊峰借原告现金15万元;2、抵押协议书一份及孙军胜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目的:这笔借款是申继先从孙军胜那里拿的,借给了韩俊峰,因为韩俊峰没有还款,申继先还不了孙军胜,申继先与孙军胜找到韩俊峰出具了份抵押协议书。韩俊峰未到庭对上述证据予以质证,亦未提交证据。申继先提供的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0日,韩俊峰从申继先处借现金135000元,当时韩俊峰未向申继先出具借款手续。该款项是申继先从孙军胜处借后由申继先借给韩俊峰。之后,韩俊峰向申继先出具了一份借款手续,该借款手续上载明:“今借到申继先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利息3分《其中15年1月后扣除壹万伍仟元,后期付利息肆仟伍佰、陆仟,还款壹万、壹万共计伍万伍仟伍佰(55500元)是还给孙军胜账上了》韩俊峰2015年1月10号”。该份借款手续上显示的“15年1月后扣除壹万伍仟元”即是韩俊峰借款时,申继先事先扣除了15000元的借款利息,实际上只出借135000元。后韩俊峰偿还借款利息共计30500元。2015年7月18日,韩俊峰向孙军胜、申继先出具一份抵押协议书,韩俊峰以其位于郑州市××区航海东路××楼××房作抵押定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款还清。韩俊峰至今未予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及下余利息。本院认为,韩俊峰借申继先现金135000元至今未予清偿的事实,根据申继先的陈述以及申继先提供的证据,应予以认定,申继先持有债权手续可以向韩俊峰主张权利。虽然韩俊峰出具的借条上显示的借款金额为150000元,但申继先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了15000元的利息,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35000元,故本院认定借款本金为135000元。对于韩俊峰已经偿还的利息30500元按双方约定的年利率36%计算,利息已偿还至2015年8月26日。因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为年利率36%,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故下余利息应按年利率24%予以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韩俊峰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申继先借款本金13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15年8月27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申继先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6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韩俊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新富审 判 员 罗红艳人民陪审员 王红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耀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