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四川阆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阆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阆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赵肆渊,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黎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出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川0722民初157号民事判决,执行四川阆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四川亿万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9000元予以冻结、扣划;或对其相应金额的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变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曾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梦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