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诉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14号原告:吴**,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合村。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