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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02民初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吴**诉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02民初614号原告:吴**,男,1955年9月6日出生,汉族,系双鸭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被告: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安邦乡双合村。法定代表人: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双鸭山市**矿山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吴**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负担,减半收取。审判员  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