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姚子范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子范,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87号申请执行人:姚子范,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杨喜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姚子范与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302民初2735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5520000元及判决利息3480000元,案件受理费37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并应交纳申请执行费72612元。现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姚子范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调解书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诉讼保全轮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鸡冠区X商务会馆。此会馆已被其他执行案件评估、拍卖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姚子范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姚子范发现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鸡西市锦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拍卖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文胜审判员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秀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