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902民初4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秦尧刚、王瑞霞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秦尧刚,王瑞霞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4765号原告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与大庆路交叉口东南角格林商务5楼6531室。法定代表人刘敬豪,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凯,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尧刚,男,汉族,住南乐县。被告王瑞霞,女,汉族,住南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秦尧刚、王瑞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佳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春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