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03民初8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张小娟与江苏三阳开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娟,江苏三阳开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811号之二原告:张小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华,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三阳开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兵,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小娟与被告江苏三阳开泰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张小娟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小娟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娟撤诉。案件受理费13600元,减半收取计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800元,由原告张小娟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卢春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承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