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1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敖东平与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东平,何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1民初1643号原告:敖东平,男,汉族,1979年8月21日生,住泸县。被告:何宽,男,汉族,1967年9月18日生,住泸县。原告敖东平与被告何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敖东平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东平撤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敖东平负担。审 判 员 呼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张正义书 记 员 舒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