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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申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春雷、王祥姓名权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春雷,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申522号被申请人:王祥,男性,1958年01月24日出生,住再审申请人:张春雷,男性,1968年0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5224011968********。。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再审申请人:张春雷,男性,1968年0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5224011968********。。,再审申请人:张春雷,男性,1968年0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5224011968********。。再审申请人:张春雷,男性,1968年09月29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清水铺镇居委会***号,居民身份证5224011968********。。再审申请人张春雷因与被申请人王祥及×××(写明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5民终1566号民事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简称)申请再审称:……(概括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做到简洁、准确、全面,避免按照再审申请书罗列的具体事实和理由照抄)。×××(被申请人简称)提交意见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根据案件情况,可对被申请人的意见进行归纳。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或口头意见的,不在此表述)。本院审查查明:……(写明审查过程中查明的新的事实和证据、写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变化等情况,对于原审查明的事实不予表态。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不写这一部分)。本院认为:……(针对申请再审成立的事由和理由逐一进行分析评判,阐明指令再审的理由)。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如果是针对调解书申请再审,则表述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裁定或调解书)的执行。审判员 雷 勇审判员 虞 斌审判员 何大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印戳)书记员秦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