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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2执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钱煜南、敖坤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煜南,敖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522执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煜南。被执行人:敖坤强。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钱煜南与被执行人敖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7470元。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以下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情况,被执行人名下仅零星存款,未予冻结;2、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3、向南阳村发出协助通知提取被执行人拆迁款25000元,已发放给申请人。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浙0522执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施前平审判员  王振宇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