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巨丰与于杰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巨丰,于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867号申请人马巨丰,男,1965年生,满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申请人于杰,男,1975年生,汉族,个体,住长春市二道区,现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人马巨丰与被申请人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巨丰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中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杰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刘福伟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八里堡支行的250000.00元定期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巨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于杰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刘福伟自愿用其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八里堡支行的250000.00元定期存款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亚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