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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578号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曲俊晓,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众丛,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亚光。原告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华纳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于同年5月18日收到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已庭外和解为由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著清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佩瑶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季禛卿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