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尹立敏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立敏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刑初69号公诉机关晋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立敏,男,198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群众,小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84********,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谢庄乡北中马村太和胡同**号,现住址同上。2010年4月26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2016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州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1月6日被石家庄北站派出所民警抓获,2017年1月20日由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晋州市看守所。辩护人胡伯良,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律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晋检公诉刑诉〔2017〕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立敏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陶亚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立敏及辩护人胡伯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晋州市赵兰庄村与赵县孙家庄村之间要修筑一条公路,尹岩辉(已判刑)等人想要承包此工程,孙家庄村支书刘明玉没有答应。2016年3月27日14时,尹岩辉驾驶一辆白色捷达轿车来到公路施工现场,尹岩辉及被告人尹立敏、尹永朝(上网追逃)、刘帅从车上走下来,尹岩辉跑到正在作业的挖掘机前,逼迫挖掘机司机贾利辉停止作业,闻讯赶来的刘明玉要求挖掘机继续施工,尹岩辉从车上拿出一把匕首,用匕首将刘明玉的头部、脸部、手部砍伤,同时尹立敏、尹永朝也对刘明玉拳打脚踢,刘明玉被打倒在地,后刘明玉被送往医院。经司法医学鉴定,刘明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并提交相关证据如下:被告人尹立敏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明玉的陈述;证人刘志强、刘勤辉、刘会军、刘平乐、刘增彬、贾利辉的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前科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立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尹立敏辩解没有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自己是制止犯罪,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受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证人之间的关键陈述存在矛盾,证人与受害人存在利害关系,定性应为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尹立敏应作出无罪判决。经审理查明,晋州市赵兰庄村与赵县孙家庄村之间要修筑一条公路,尹岩辉(已判刑)等人想要承包此工程,孙家庄村支书刘明玉没有答应。2016年3月27日14时,尹岩辉驾驶轿车和被告人尹立敏、尹永朝(上网追逃)、刘帅到公路施工现场,尹岩辉阻止挖掘机司机贾利辉作业,闻讯赶来的刘明玉要求挖掘机继续施工,尹岩辉用匕首将刘明玉的头部、脸部、手部砍伤,被告人尹立敏、尹永朝(上网追逃)对刘明玉拳打脚踢,后刘明玉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司法医学鉴定,刘明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经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明玉的右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2016年12月30日,尹岩辉被本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赔偿刘明玉经济损失24714.68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晋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立案情况。2、晋州司法鉴定中心(2016)临鉴字第01049号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刘明玉的伤情为轻伤二级。3、晋州市公安局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刘明玉对被告人及同案犯的辨认过程及刘志强、刘勤辉、贾利辉对现场参与人的辨认情况。4、被害人刘明玉陈述,2016年3月27日,我们开始清理路基,刘勤辉给我打电话说有人在工地闹,把钩机赶走,我赶到现场,尹岩辉说不让干就捅死你,边说话边拿出匕首向我冲过来扎我,和他一起的两个人就踹我,刘帅没动手。我被扎了四五刀,尹岩辉不让报警,也不让送医院,刘勤辉、刘会军等人给他们说好话,才让送医院。尹岩辉想承揽工程我没有同意,因为这他不让施工。对我拳打脚踢的有尹立敏,还有一个叫尹永朝。5、证人刘志强证言,2016年3月27日14时30分左右,我监督修我村通往衡井线的施工现场,钩机正在平路基时,一辆白色轿车停在钩机旁,尹岩辉下车喊谁让你在这干呢?再让我见到,我就见一次砸一次你的钩机,钩机司机将钩机开走了,刘勤辉过来问怎么回事,尹岩辉说我要承包这个活儿,叫刘明玉过来,刘勤辉给刘明玉打电话,后刘明玉过来,刘明玉说谁让停工了,尹岩辉说你干不了,说着尹岩辉就用手扇了刘明玉一耳光,刘明玉说你看我干喽不,让钩机过来,这时尹岩辉从轿车里拿出一把刀子,朝刘明玉过去说你就是干不了,用刀把砸了刘明玉头部一下,刘明玉的头部就流血了,刘明玉说这活就不让你干,尹岩辉就用刀捅向刘明玉,刘明玉用手挡,将刘明玉的手背划伤,接着尹岩辉还用刀捅,刘明玉用手夺刀,将手的虎口划破,刘明玉倒在地上,接着和尹岩辉一起的两个人用脚踹刘明玉的头部几脚,刘明玉说应该割了我的动脉了,报警吧,尹岩辉用刀指着我们说谁敢报警我捅了谁,人们劝说尹岩辉后才将刘明玉送医院。6、证人刘勤辉证言,证明尹岩辉不让施工,看到尹岩辉用刀将刘明玉划伤,尹立敏、尹永朝也对刘明玉拳打脚踢,尹岩辉不让报警,在场的还有刘会军、刘志强。7、证人刘会军证言,证明2016年3月27日14时30分左右在晋州市桃园镇赵兰庄村修路工地上,尹岩辉用刀子将刘明玉打伤,跟尹岩辉一起的尹立敏、尹永朝也对刘明玉拳打脚踢。8、证人刘平乐证言,那天我正在工地上监督施工,钩机正在平路基,我跟在后面,不一会儿,钩机停了,我看到尹岩辉不让钩机干活,刘勤辉让我给刘明玉打电话,后刘明玉过来说了几句话尹岩辉就打刘明玉,我到跟前见刘明玉倒在地上,和尹岩辉一起来的两个人用脚踹刘明玉的肩部和头部,我用手推他们,推开后见刘明玉全身是血,送刘明玉去医院,尹岩辉不让,我们劝说后将刘明玉送医院。9、证人刘增彬证言,2016年3月27日下午刘勤辉给我打电话说刘明玉被扎伤了,我骑摩托车到现场,看到地上和捷达车上有很多血,然后我就报警了。10、证人贾利辉证言,2016年3月27日在晋州市赵兰庄村与赵县孙家庄村公路的施工现场,我是钩机司机,正在施工,从南边过来一辆白色轿车停在我的钩机前面,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名男子对我说,谁让你在这干呢?我说村里雇我们的,这个男子对我说赶紧走,让我再看到你在这边干活就砸了你的机子,我听到这话就开着钩机向北走了。11、石家庄北站派出所抓获经过,2017年1月6日18时45分左右,在石家庄北站售票厅门口查获网上在逃犯尹立敏。12、(2009)石刑初字第157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明2010年4月26日尹立敏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13、户籍证明当事人的出生及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14、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证明尹立敏抓获时间2017年1月6日。15、(2016)冀0183刑初161号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对同案犯尹岩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24714.68元。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立敏和同案犯尹岩辉、尹永朝一起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尹立敏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意见,与开庭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立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6日起至2018年7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雷静钗审判员 高 原审判员 宿俊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晓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