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民初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玉东与栾卫东、郝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玉东,栾卫东,郝教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6民初276号原告:孙玉东,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召新,栖霞市桃村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栾卫东,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被告:郝教峰,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原告孙玉东与被告栾卫东、郝教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立案后,依��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付清所借原告1000000元、利息2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为郝教峰及桃村大众电器城,而非栾卫东,现原告将桃村大众电器城的负责人栾卫东诉至本院,属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玉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 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