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经纬、张会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经纬,张会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2民终3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经纬,男,198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天津渤化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工艺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会旗(曾用名张文江),男,198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馨艺居装饰有限公司设计师,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上诉人陈经纬因与被上诉人张会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21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经纬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驳回张会旗一审诉讼请求,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陈经纬与张会旗因装修认识,涉诉款项是所欠装修款,并非借款;在装修后,因装修质量存在问题,故未支付张会旗剩余10000元,对该欠款同意支付6000元。张会旗辩称,不同意陈经纬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张会旗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经纬支付欠款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陈经纬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会旗、陈经纬系邻居关系,2015年12月6日陈经纬向张会旗借款18000元,陈经纬于同日向张会旗出具借据一份,约定陈经纬借到张会旗现金18000元,于2016年4月1日归还。此后,陈经纬曾向张会旗归还8000元,尚有10000元未还。对于以上事实,陈经纬虽不予认可,但并未提供相反证据加以证实,一审法院予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张会旗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借据,同时陈经纬认可曾向张会旗归还过部分现金,以上证据及事实足以证实张会旗向陈经纬出借18000元的事实。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张会旗起诉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陈经纬应向张会旗偿还剩余欠款10000元。关于利息一节,张会旗一审当庭申请撤回该主张,系自愿行为,予以确认。陈经纬主张再向张会旗支付6000元本金的主张,因未举证,故不予采信。张会旗要求陈经纬偿还借款10000元的主张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陈经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会旗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陈经纬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会旗。”二审审理期间,陈经纬提交张会旗2016年4月17日出具的“收据”,该“收据”记载“今收到亚泰津澜13-1101陈经纬装修款8000元整(大写捌仟圆整)”,以证明张会旗认可的已还8000元是装修款,本案尚欠的10000元亦是装修款,并非借款。张会旗提交其与陈经纬之间聊天记录,证明陈经纬确欠其10000元。经庭审质证,张会旗对陈经纬二审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不认可是装修款,该表述可能是写错,双方确实存在装修关系,但是装修款陈经纬已全额支付,本案所欠款项是此后产生的借款,对于欠款认可已偿还8000元。陈经纬对张会旗二审提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是所欠装修款,未支付是因装修存在质量问题。本院经审查认为,陈经纬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偿还张会旗8000元,但不能证明所欠为装修款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张会旗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陈经纬欠款10000元的证明目的,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就本案涉诉欠款10000元,陈经纬对所写《借据》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该款项并非借款而是所欠装修款。依本案所查明事实,涉诉款项无论是所欠借款还是所欠装修款,均可认定陈经纬尚欠张会旗10000元。一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判令陈经纬偿还张会旗10000元并无不当。陈经纬所主张的尚有装修纠纷未结及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可另行解决。陈经纬不全额支付张会旗欠款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陈经纬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经纬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广利审 判 员 李 静代理审判员 邓晓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岳文君 微信公众号“”